各院(系)、部、处及有关部门:
近接上级主管部门紧急通知,拟对公司在职教职员工因公护照(通行证)进行进一步收缴。具体说明如下:
一、各院(系)教师请于2015年9月18日下班前将本人因公护照(通行证)交于本院(系)外事秘书,由
各院(系)外事秘书于2015年9月21日下班前送至国际合作处外事服务中心(行政楼120办公室)。
二、各部、处及有关部门人员请于2015年9月21日下班前送至国际合作处外事服务中心(行政楼120办公室)。
三、在外执行因公出国(境)任务的人员必须在回国后7天内将所持因公护照(通行证)交还国际合作处,对
于规定期限内未交回护照(通行证)人员, 今后将不再受理该人员的因公出国(境)手续。
国际合作处
2015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