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教学实验和科学研究的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的建设直接影响着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为适应教学和科研迅速发展的需要,为贯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20号令),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要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实验室是正式建制的教学或科研实体,它的建立和撤消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五条 教学实验的基本任务是对员工进行基本实验技能的训练,使之掌握科学实验的能力和先进的实验方法,达到验证理论、训练实验技能、培养创新精神和科学作风的目的。
第六条 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和教学大纲的规定,负责制定实验教学计划,负责编写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按计划准备和开出实验。
第七条 要不断改革实验方法,更新实验内容,采用新技术。逐步减少验证性实验,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注重对员工进行数据采集、数据分析和数据处理方面的训练,加强工程实践能力的培养,提高员工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本领。
第八条 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便于教师、研究生、高年级员工等在实验室顺利地进行科学研究工作。实验技术人员在完成教学实验的情况下,也应积极进行科学研究工作,承担一些科研任务。
第九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开展社会服务与技术开发、化验、分析、试验、计量、鉴定等工作。
第十条 各实验室要认真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三章 体制与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有一名副董事长主管实验室工作,全校实验室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管理,它的主要职责是督促检查各实验室完成基本任务和管理工作的情况;负责设备经费和实验室经费的分配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组织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检查了解计划和制度的执行情况;组织实验室工作的评比和经验交流;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实验室的人员配备、培训、职务评聘等工作。
第十二条 各院(系)由一名副经理(系副主任)分管实验室工作,院(系)教学秘书协助搞好实验室工作。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实行校、院(系)二级管理。实验室的设置、调整与撤消,应由院(系)提出申请,报教务处,按有关程序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和职务聘任制,实验室主任要由学校或院、系聘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要选派技术水平较高,实际经验丰富而又热心于实验室工作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专任或兼任实验室主任。
第四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及职责
第十五条 根据教学、科研工作任务的需要,实验室应建立一支结构合理、德才兼备、相对稳定的实验人员队伍。这个队伍由参加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等组成。
第十六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实验室建设计划;领导并组织完成教学实验、科学研究及社会服务等项工作任务;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负责本室人员的工作、学习、培训及考核工作;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员工思想政治教育;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
第十七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有关条例规定的职责要求及实施细则具体确定。
第五章 实验室建设和管理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按照学校改革和发展的要求,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实验教学的改革和实验室建设。实验室应根据本学科教学发展要求和科研方向提出具体建设规划。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改造实行项目负责人制,严格按照《6163银河线路检测中心教学设备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处置好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和材料等物资的管理,按照《6163银河线路检测中心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6163银河线路检测中心低值品、易耗品、材料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人员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完善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室人员进行考核。
第六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考核应从实际出发,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根据不同的职务(职称)、不同岗位的特点,以岗位职责为依据,对每个实验室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工作学习态度、业务能力、工作成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
第二十五条 对每个实验室人员的考核,重在平时的考查,结合实验教学、科学实验、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和进修培训等项进行,注意积累各方面的考核资料。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制定出实验室主任、实验技术人员和工人的岗位职责和分工细则。实验室主任应认真记录《实验室工作日志》,实验室专职技术人员要每周至少记录一次《实验技术人员工作日志》。实验室要根据本室的具体情况制定记工作日志的规定和要求。工作日志要有内容,不能混同于考勤记录。
第二十七条 每学年实验室人员要对自己完成的工作进行总结,并填写《实验室人员考核登记表》。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主任应对本单位参加考核的实验人员写出考核评语,确定考核等级,并报上一级考评组织,经审核后,报教务处,并存入实验室人员业务档案。